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民法

2016-05-09 11:31 点击:次 【字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民法共计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考点: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
  (1)四个事例均属事实,但是是否构成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需要具体分析。选项A中,张某不具有与李某发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是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因此双方的确不存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意。但是张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李某残疾的行为中,张某存在过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上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张某应依法对李某赔偿,故选项A错误,不当选。
  (2)选项B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双方均无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因而不是表意行为。唐某参加此类活动,应预计相应风险,其死亡也不是因为王某的过失造成,而是因雪崩这一意外事件造成,因此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B观点成立。
  (3)选项C中,吴某与他人打赌之内容,具有高度危险性,各方均对该危险性认识不足,存有过错。因此吴某之残疾,应由包括吴某在内的打赌各方承担责任。故选项C观点不成立。
  (4)选项D中,何某虽未劝酒,但是在郑某畅饮后驾车行为未加以阻止的不作为行为与郑某因事故死亡存在因果联系,且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其应对郑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故选项D观点不成立。
  答案:C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考点:监护制度
  解析:
  (1)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选项A和B均成立委托监护,但是前者为全权委托,后者为限权委托。选项B的错误在于将限权委托理解为全权委托 。
  (2)选项C的表述混淆了当然法定监护人和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区别。只有在乙的父母全都死亡或者全都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乙的爷爷才会有监护权,故该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选项D则对指定监护的表述存在错误,指定监护并不适用于当然法定监护人。
  答案:A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考点:胁迫的构成要件
  解析:
  (1)胁迫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胁迫人和被胁迫人两个方面考察。就胁迫人而言:第一,须有胁迫行为的存在;第二,须有胁迫的故意;第三,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就被胁迫人而言,第一,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第二,须因恐惧做出意思表示。选项A、B、C中,甲的行为构成胁迫;尤其是甲的三个预告危害行为均属于不正当(AB中的行为属于一般的不正当,C中的行为则因违法而不正当),干涉了乙的意思自由。
  (2)选项D中,甲的预告危害行为具有正当性(目的、手段的内在关联),无论甲是否举报乙醉酒驾车,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 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考点:无权代理
  解析:
  (1)本题关键之一是甲的行为究竟构成侠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必须满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本题丙公司只是不知情,但是并未达到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这一条件,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这种撤销权应在本人追认之前行使,且应以通知方式做出。本题关键之二是甲作为无权代理人,其以次充好的行为构成欺诈,如果乙公司追认导致合同生效,则该欺诈视为乙公司做出,丙公司享有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2)选项A和选项B中,如乙公司追认,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丙公司因乙公司之追认行为,丧失了无权代理合同中的撤销权,故A表述错误。但是恰恰因为乙公司之追认,甲所实施的欺诈行为的后果由乙公司承担,所以丙公司可因乙公司之欺诈行为而行使“形成诉权”,又因为题中提示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因此只能到法院请求撤销,故选项B正确。
  (3)选项C中,如果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丧失了简单形成权,因此表述错误,选项D则认为本题构成表见代理,表述错误。
  答案:B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
  (1)债权让与情形下,债务人对转让人之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甲对乙的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可以对受让人丙主张。因此选项A错误。
  (2)债权让与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前提是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如果时效期间没有届满,债权让与情形下,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时效中断。本题中,甲的债务时效届满,即使债权让与通知达到甲处,也不发生中断效力。故选项B错误。
  (3)债务承担也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前提是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和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本题中,丁公司接管甲公司时,甲公司债务时效已经届满,且无证据表明甲公司构成债务承认。所以不会发生丁公司债务实效中断问题,故选项C错误。
  (4)丁公司承受了甲公司的债务,也就享有了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抗辩权,因而可以主张对丙公司的时效抗辩权。故选项D正确。
  答案:D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考点:物权变动,共有制度
  解析:
  (1)因法律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故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之约定,因并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所以不能认定该房屋归甲乙共有,故选项A表述错误。2012年法院判决丙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并未作出确权判决,在丙未办理过户情况下,房屋物权仍未变动。因法院判决导致物权变动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变动效力,选项B表述错误。
  (2)因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自继承开始时物权发生变动。故,2012年9月丙死亡,丁继承开始时,丁成为房屋所有人。故选项C正确。
  (3)丁戊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经公证,但故选项D表错误因未进行过户登记,戊并未拥有房屋所有权,故选项D错误。
  答案:C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考点:债权出质
  解析:(1)乙公司如果依约清偿贷款,则甲基于保证人身份对乙享有的追偿权等债权消灭,因此,基于甲的债权而存在的质权也消灭。故选项A表述错误。
  (2)债权让与的要件之一即是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受让人的履行请求。故选项B表述错误。
  (3)债权质权属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除去特别规定以外,适用动产质权规定,而选项C中的约定条款属于流质契约,应属无效条款。故该选项表述错误。
  (4)债权出质之基本规则可以遵循债权转让之规则,因此如果符合债权转让之要件后,债务人对受让人(质权人)享有针对转让人(出质人)的抗辩权。故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D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考点:一债多抵;担保物权竞合
  解析:
  (1)甲公司、丙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中,丙公司系债务人,甲公司系第三人身份的抵押人,且存在份额约定,所以如果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按照约定实现抵押权,因此选项AB 的表述均错误。
  (2)质权与抵押权竞合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为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此种情况下,如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效力优先;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效力优先。第二种情况为先设定质权,再设定抵押权,此种情况下,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均是质权效力优先。本题即属于第二种情况,故选项C的表述正确,选项D的表述错误。
  答案:C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 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考点:遗失物追回
  解析:(1)《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李某拾得手表,属于无权占有,但是因李某将手表卖给王某,其丧失了对手表的占有,无法实现对张某的返还,故选项A表述错误。王某受让遗失物,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其也是无权占有,但是因其将该表转让给郑某,因此其也丧失占有,无法实现对张某的返还,故选项B表述错误。
  (2)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维修,郑某属于间接占有,朱某属于直接占有。张某可以向二人主张返还。但是直接占有属于现实占有,因此CD比较,D是首选。
  答案:D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考点:合同效力
  解析:(1)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房屋,不必征得承租人同意,但是应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AD均表述错误。
  (2)甲未通知乙,的确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甲的这一行为并不影响甲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C正确。
  (4)丙取得房屋所有权系根据有效买卖合同而取得,并非根据善意取得规则而取得,故选项B表述错误。
  答案:C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考点:多重买卖合同中的物权变动、合同效力
  解析:
  (1)《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肯定了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本题中三个合同均为有效,故选项D错误,不当选。
  (2)《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题中,丁受领交付,其获得了玉器所有权,故选项A正确,BC错误。
  答案:A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考点:债的发生原因
  解析:
  (1)甲乙与丙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丙此时起诉主张损害赔偿,则属于侵权之债。但是本题中甲乙与丙达成了调解协议,乙未履行该协议而导致丙的起诉,因此乙丙之间此时构成的是合同之债。故选项A表述错误,B表述正确。
  (2)乙赔偿5万元系调解协议内容,与丙是否获得工伤补偿没有关系。选项C表述错误。
  (3)甲乙与丙构成按份之债,丙无权再要求甲继续赔偿。故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B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考点:悬赏广告的性质
  解析:
  (1)《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规定,选项A表述错误,选项D表述正确。
  (2)选项B表述错误,因为即使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也不具备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留置权成立条件之一就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而李某拾得遗失物的占有并非合法占有。选项C表述错误,因为即使方某未发布寻物启事,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是拾得人归还遗失物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其支付。
  答案:D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考点:违约责任
  解析:
  按照《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或者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增加或者减少。其中,如果数额高于损失的30%,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本题中,约定违约金数额为18万元,乙的实际损失为15万元,尚未达到过分高于损失的程度,法院不宜判决减少违约金。因此,甲应该按照约定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因乙的损失额并未超过违约金数额,所以甲也不必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故选项A表述准确。其它选项错误
  答案:A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 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考点:加害给付;产品责任
  解析:
  (1)本题中,商场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按照《合同法》122条规定,李某可以起诉商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选项CD错误。
  (2)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李某可以选择生产者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选项A正确,B错误。
  答案:A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考点:技术合同效力
  解析:
  (1)合同法2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乙技术转让合同侵害了丙公司的技术成果,应属无效合同。所以选项A错误。此外,《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作为善意受让人乙的义务是向丙支付使用费,而并非与甲对丙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B错误,C正确。
  (2)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源于甲的过错,因此:第一,甲应按照《技术合同解释》第13条第3款规定向乙返还对价(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第二,甲还应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赔偿因合同无效给乙造成的损失。故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C
  17.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考点:著作权的保护
  解析:(1)本题所涉作品虽然创作和发表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但是直至《著作权法》生效,作者的著作权并未消灭,在《著作权法》生效之后,应受到该法保护。所以选项A的表述错误。
  (2)本题涉及两项著作权内容,即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前者为人身权,无保护期限之限制。《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由于丙网站侵害署名权的行为一直持续,故选项B对诉讼时效的表述错误,选项C对署名权保护的表述错误。后者为财产权,有保护期限之限制,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和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到乙起诉时,甲已死亡超过50年,因此甲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D
  18.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
  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
  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D.无偿使用该技术
  考点:专利权授予条件 专利无效
  解析:
  (1)《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甲公司专利内容既然为现有技术,即是指申请日前其技术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悉。因此他人也就可以无偿使用。故选项D做法合法,同时在该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也并不违法,所以选项A的做法也合法。
  (2)《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专利无效程序中,当事人必须先进行行政程序,不服才可才可采司法救济。因此选项C做法合法,选项B做法不合法。
  答案:B
  19.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 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考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
  解析:
  (1)《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本项行为要件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因此选项A中的乙公司只要客观上导致其商标与甲的商标相同,即构成侵权。故选项A不当选。该条第4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选项C即为此种行为,不当选。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商标法》第52条最后一项的兜底条款进行了解释,其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因此涉及到有关辅助行为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即只有故意情形下才成立侵权。故选项B中的行为不侵权,选项D中的行为侵权。
  答案:B
  20.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考点: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
  解析:
  (1)选项A中,因为乙的债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因此其获得还款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选。
  (2)选项B中,乙在借期届满前收取了全部利息和本金,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收益就是实际还款日至借期届满日期间的利息,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按《合同法》第208条规定,除有特别约定外,提前还款的,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因该选项并未提及甲乙之间有无特别约定,所以不能直接认定乙构成不当得利。
  (3)选项C中,甲之支付虽无给付原因,但是因不法行为而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
  (4)选项D中,甲的账户因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属于非给付不当得利,即受益者甲无权受有利益。
  答案D
  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考点: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解析:
  (1)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选项A中,丙明知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仍然代偿,缺乏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
  (2)选项B中甲的行为可视作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但是将他人轿车之上雪清扫不会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只是助人为乐,值得鼓励,但是不成立无因管理。
  (3)选项C中,甲缺乏为他人事务而为管理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但是乙和丁构成不当得利。
  (4)选项D中甲的对他人之牛的暂养行为符合无因管理之要件。当选
  答案:D
  2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考点:侵害人格权
  解析:
  (1)甲盗用了乙的姓名办理信用卡,侵害了乙的姓名权。甲并未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乙的名誉权。信用权目前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格权。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
  (2)丙银行发放信用卡过程中,未能尽到核对义务,将甲当成乙,而且只是通过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信用卡。应对乙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承担责任。故选项D错误。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考点:夫妻财产制度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的果实尚不能成为孳息,而且即使成为孳息,也是甲的个人财产。选项BD所涉房屋和玉石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选项C中的炒股所得则属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因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共同财产。
  答案:C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考点:遗嘱效力、遗产范围
  解析:甲因医疗事故致死所获得之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故选项A说法错误。丙虽然可以认定为继承法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但是甲的遗嘱并不因为遗漏其份额而导致全部无效,只是导致处分遗产时,给丙留出必要份额之后再按遗嘱执行,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将遗产范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区分出来,说法正确。因遗嘱载明全部财产由其母继承,所以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故选项D错误。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民法自51题到67题,共34分。
  5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考点:物权保护
  解析:
  (1)即使建设观光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也因该电梯入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而侵害了甲对停车位的物权,故选项A表述错误。
  (2)电梯建设虽然侵害了甲对停车位的物权,但是如何保护其权利值得考量。需要考虑甲的个人利益与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显然,将电梯拆除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因为这种做法根本未考虑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因此选项B表述错误。而选择置换更好的车位给甲,则既保护了甲的利益,也兼顾了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故选项C表述正确。
  (4)选项D所涉及的内容,于法无据,乙公司已经通过置换车位的方式维护了甲的权利,没有必要因为尾房销售顺畅而让利于甲。故选项D表述错误。答案:ABD
  52.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考点:合同效力
  解析:
  (1)甲公司董事乙持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与丙签订保证合同,丙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选项B中甲乙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甲应承担还款责任。当选。
  (3)选项C中,甲公司为委托人,员工丙为受托人(代理人),甲公司应承担归还存款单的责任。当选。
  (4)选项D中甲公司与乙之间反担保合同生效,甲公司应为乙提供担保。当选。
  答案:ABCD
  53.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
  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
  考点:合同效力
  解析:
  (1)选项A中甲乙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当选。理由: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2)选项B中甲乙之间抵押合同因抵押物违法而无效。
  (3)选项C中的买卖合同因乙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为效力待定合同。
  (4)选项D中,流浪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法确定,民政部门可依法作为其监护人。故选项D中的赔偿协议有效。
  答案:A D
  54.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
  (1)丙不断索赔的行为可以导致时效中断。因此选项A中,甲不能以侵权之债已过时效为由不支付赔款。故表述错误。同时,丁作为保证人,也不能以主债务时效经过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的表述也错误。同理,选项C的表述也错误。
  (2)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丙诉保险公司并不是保险合同纠纷,故不适用保险合同之时效规定。故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ABCD
  55.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物权请求权
  解析:
  (1)叶某是房屋所有权人,赵某要求其排除妨碍,于法有据。此外,沈某属于房屋的占有人,也是妨碍行为的实施者,赵某请求其排除妨碍,如何法律规定。此外,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所以,选项ABC正确。
  (2)赵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对受害人的损害须达到“严重”程度,本题中赵某显然达不到这种程度,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ABC
  56.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考点:
  解析:甲乙之间的合同为地役权设定合同,甲公司为地役权人。故选项A表述正确。需役地转让后,受让人享有地役权,故选项B正确。供役地转让后,如果地役权未登记,受让人不知情,则需役地权利人不能对抗供役地受让人,故选项CD表述错误。
  答案:AB
  57.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抵押权
  解析:
  (1)乙丙之间担保合同生效,但是因未登记,乙没有抵押权,乙本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丙办理登记,但是丙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依法不得设定抵押,因此乙的此种要求也无法实现。故选项A表述错误。因担保合同有效,乙有权要求丙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承担担保义务,即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只是丧失了针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故选项C表述正确。丙因未及时登记给乙造成损失,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表述正确。
  (2)丙不是保证人,因此选项B中乙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选项表述错误。
  答案:CD
  58.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考点:抵押权、质权设立
  解析:轿车作为动产,既可以用于设定抵押权,也可以用于设定质权,故选项AB正确。如果用于设定质权,则移交轿车质权设立,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用于设定抵押权,则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故选项D错误。
  答案:AB
  59.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
  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考点:债的移转
  解析:
  (1)《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规定,符合题意。当选
  (2)选项B属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债的法定概括承受,符合题意。
  (3)选项C中,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符合题意。
  (4)选项D中,租赁物的受让人对租赁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不因受让人的不同意见而改变,乃系因为《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之法律规定。故选项D符合题意。
  答案:ABCD
  60.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委托合同
  解析:
  (1)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AC正确,B错误。
  (2)。委托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因委托合同的有偿或者无偿存在不同。有偿情况下,受托人的任何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都应赔偿;无偿情况下,只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才予以赔偿。本题中未提及有偿或者无偿,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AC
  6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考点:出卖人义务;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解析:《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2条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此外,按该解释的规定,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出卖人应按照交易习惯交付的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单证和资料。甲未提交,构成违约。综上,AB表述正确。CD错误。
  答案:AB
  62.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
  B.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
  D.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考点:著作权内容及保护
  解析:
  (1)发表权一经行使即告消灭,故选项A表述正确。
  (2)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题中,网站删除该文的行为没有侵害当事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选项B表述正确。
  (3)选项CD涉及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有选择署名的权利。网站添加字样的做法侵害了当事人的署名权。故选项C表述正确。但是该字样添加并没有破坏该作品的完整性,故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ABC
  6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考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解析: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因此本题中软件著作权应由受托人乙公司享有,故选项A表述错误。
  (2)因丙公司的行为一直持续,因此乙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时效,故选项B表述错误。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选项CD表述正确。
  答案:CD
  64.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
  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
  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
  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
  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
  考点:专利权客体
  解析:
  (1)选项A中范某发现遗传基因属于“科学发现”不得申请为专利权。选项C中范某发明的则是疾病诊断方法,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均属于不得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2)选项BD均可作为产品发明,申请专利。
  答案:BD
  65.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考点: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注册
  解析:
  (1)“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两件商标均针对保健枕,可同时使用。故选项A表述正确。因为“美多”为注册商标,所以甲公司有专用权;“薰衣草”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按《商标法》第13条规定,其他申请人可以在不同种类其他商品申请或者使用该标志。因此甲公司并不拥有专用权。故选项B表述正确。
  (2)《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选项C表述错误。
  (4)《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此,不能仅因为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就否定其可以被申请注册。故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AB
  66.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考点: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解析:
  (1)《继承法解释》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乙丁应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故选项A中,甲、戊、己作为乙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乙的遗产,表述正确;选项B中,丁母不是乙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乙的遗产,表述错误。选项C中,戊、己、丁母作为丁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丁的遗产,表述正确。
  (2)乙先于甲死亡,所以甲将所有遗产由以继承的遗嘱不再发生效力,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甲的遗产。所以丙有权继承,且乙的晚辈直系血亲戊、己有权代位继承。故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ACD
  67.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解析:
  (1)选项A中,乙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性质,但是客观上造成了车辆所有人与车辆使用人的分离,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辆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选项表述错误。
  (2)选项B中,乙是履行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表述正确。
  (3)选项C中,乙是酒店雇员,实施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故选项表述正确。
  (4)选项D中,甲乙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应当甲承担责任。该项表述错误。
  答案:BC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民法记6题,共12分。
  (一)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考点:债的消灭,物权变动
  解析:甲的行为系代物清偿,须债权人现实的受领给付方能消灭债务,本题中甲未能完成过户,乙公司未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甲的债务并未消灭。故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D混淆了代为清偿与代物清偿区别,表述错误。
  (2)甲公司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因此仍然拥有物权,其处分该权利不属于无权处分,故选项B表述错误。进而,银行获得抵押权乃是因为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并非善意取得,故选项C表述也错误。
  答案:A
  87.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考点:债务承担 债的担保
  解析:
  (1)因丁公司同意甲公司之债务由丙公司承担,因此债务承担生效,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不得再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故选项D表述正确,选项C表述错误。因张某系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情况下,应为连带保证,故丁公司可以向张某主张债权,选项A表述正确。
  (2)债务如有担保,则该债务对外转移情况下,应征得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有权在转移债务的范围内拒绝承担责任,本题明示债务承担发生时,抵押人李某不知情,因此丁公司无权向李某主张债权,故选项B表述错误。
  答案:A D
  88.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考点: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解析: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约定情况下为6个月。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表述错误。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则从此时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本题并未提及丁公司何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所以选项CD的表述均为错误。
  答案:A
  89.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解析:乙公司系丙公司的股东,丁公司系丙公司的债权人,如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应该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D表述正确,其它选项表述错误。
  答案D
  90.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考点:代位权
  解析:
  (1)甲公司为乙公司的债务人,《协议一》未履行情况下,甲仍然对乙公司有2000万债务,故选项A中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协议一》中的仲裁条款对乙的债权人丁公司并无约束力,故选项B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 <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65&result=c%3A%5Ctemp%5Ctbs%5CL0340E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401&OpenCondition=>第七十三条 <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65&result=c%3A%5Ctemp%5Ctbs%5CL0340E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401&OpenCondition=>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乙公司只是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并不能形成抗辩理由,故选项C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数额低于乙公司应该对丁公司承担数额,只能导致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而不能作为丁公司不得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事由。故选项D抗辩理由不成立。
  答案:ABCD
  91.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考点: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解析:
  (1)戊公司承受甲公司之债务,须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其不生效力,故选项A表述错误,选项B表述正确。
  (2)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协议,题中并未提及恶意串通,应认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对甲公司之债权人没有效力,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戊公司、己公司之间是生效的,故选项C表述错误,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BD
  案例分析
  四、(本题22分)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考点: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的抗辩权
  解析:《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本题中,因王某允许张某转租,也无其他导致转租合同无效的理由,故转租合同有效,因此李某可以采取代张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考点:出租人义务和责任
  解析:李某与张某的租赁合同中,张某有提供热水器的义务。因该义务未能履行,导致李某不能正常使用热水器并造成损失,应该由违约的张某承担责任。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考点:出租人义务和责任
  解析:《合同法》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张某不履行维修义务,李某可以自行维修。且该费用由张某负担。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考点:承租人权利和义务
  解析:《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本题中未就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费用进行约定,因此应由承租人李某自行负担。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考点:民事责任
  解析:李某与黄某不存在合同关系,对黄某不存在违约行为,也就不存在对黄某的违约责任;此外李某对黄某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不承担对黄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同样不存在合同关系,无违约责任的承担;且也不存在对黄某的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张某对黄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考点: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解析:郝某系B公司职工,B公司应就郝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热水器系缺陷产品,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郝某不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考点:一般侵权;产品责任
  解析:张某衣物受损系因热水器存在缺陷漏水导致,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此外李某不能预料该热水器会发生漏水,对衣物损害无任何过错,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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