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9.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
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
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
【考点】法的正义价值、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分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看法,自从有了法律就有了权利和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关键是以何者为本位的问题,民主法治社会以权利为本位,等级特权社会以义务为本位。古代法律中支配权既有对财产的支配也有对人身的支配,如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具有支配权。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禁止奴役和剥削,但是并不是说人的自由就是不受限制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现代社会中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权利”,故自由仍然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基于此C为正确答案。
【答案】C
10.《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分析】该条文表述了多个规则。从“夫妻可以约定……”看出该规则属于权利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从“约定应当……”看出该规则属于命令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从“……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则属于准用性规则。故此题的正确答案应该为AC。但是司法部给定的答案为A。
【答案】Ac
11.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1/11)
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考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关系
【分析】刘某与韩某鉴定的协议合法有效,因而既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故A项的说法错误,为本题的正确选项。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故B的说法正确。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既可以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只不过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为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属于调整型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伦理性的原则就是法律和道德共享的原则,婚姻法中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义务的规定属之,故D项的表述正确。
【答案】A
12.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12)
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
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
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考点】法律渊源、法律推理、规范性法律文件
【分析】“习俗”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这是法理学的常识。故A项错误。
题目中法官以婚姻法的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行了演绎推理,故B项的说法错误。
彩礼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C相错误。
《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发生效力,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D
1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1/13)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考点】法律解释的分类、方法、位阶
【分析】李某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属于非正式解释,在这里考生应该重点注意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
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解释直接从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故属于文义解释,而法官联系上下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作出了解释,故属于体系解释。
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从而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法律解释应该遵循一定的位阶次序,大多数人认可的位阶次序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这个位阶关系并未固定的了一成不变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由更强理由。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
【答案】D
14.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1/14)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考点】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效力
【分析】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法律家长主义主要是禁止自我伤害,而本题中李能之母的财产是被其子侵犯而不是自我伤害,故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其余三个选项表述均正确。
【答案】B
15.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15)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考点】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理推理、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分析】范某对案件的陈述:“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既有事实判断也有法律判断。故A错。
“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小前提,故B错。
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双方都有过错这一前提中推到出来的,故C项正确。
法律责任归结的原则有: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本题中法官根据过错的大小而判决当事人分担责任,体现了公正原则而非效益原则。故D项的说法错误。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51.“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1/51)
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
B.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
C.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考点】法律与权力、权利的关系
【分析】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的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但是法和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和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近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当然并不是说不对公民的私权进行任何限制,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私权进行限制。
基于此,本题的答案为ACD
【答案】ACD
52.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1/52)
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
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
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
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考点】法律与正义、法律与道德、守法的义务
【分析】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他的理由: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争议也就不复存在。这不是悲剧的声音,这是一个智者在用生命诠释法律的真正含义——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只有法律树立了权威,才能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苏格拉底为了正义死了。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研究的好望角,充满了艰难险阻,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并非总是一致的,法律与道德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合乎道德,合乎道德的行为也不一定合法,故A项的说法正确。
对苏格拉底的处罚当然是不公正的,在苏格拉底被处死14年后雅典人最终重新发现自己的良知和智慧,认定苏格拉底审判时一大冤案,反而判迈雷托市犯有诬告罪并处死,判其他起哄者同样犯有诬告罪,并驱逐出境。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基于此B的说法正确。
苏格拉底以其行动诠释了公民有守法的义务,即使是恶法也应当遵守,故苏格拉底并没有像自然法学派那样认为“恶法非法”,拒绝遵守。故C项的说法正确。
【答案】ABCD
53.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1/53)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考点】法的价值
【分析】在本事例中,其他四人以民主的方式剥夺了摩尔根的生命权,充分说明了民主有非理性的要素,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从而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故A的说法正确。
功利主义又称效益主义,其基本主张是一个行为如果能够给社会中的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幸福,则该行为就是正当的。本例中牺牲了摩尔根一个人,而挽救了其余四个人,收益大于损失,故该行为是正当合理的。
在当时的情况下五个人的利益显然是由冲突的,故C的说法错误。
在疑难案件中,从不同的法学立场出发可能会得到不同法律判决,德沃金所主张的“唯一正确答案”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故D的说法错误。
【答案】CD
5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1/54)
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
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考点】法律规则的逻辑机构、法律规则与语言
【分析】“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属于命令性规则,“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属于禁止性规则,二者都属于义务性规则。该规则明确具体,属于确定性规则。故A正确。
本题中的规则带有助动词“应当”、“可以”因而属于规范句。故B正确。
在本条文中并没有关于法律后果的规定,故C错误。
“应当…”属于应为模式,“不得…”属于勿为模式,故D正确。
【答案】ABD
5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1/55)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考点】法的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分析】“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并不能靠自身的力量来实行,必须借助于外在的力量,故A项说法错误。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B的说法正确。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故C项的说法正确。
自然力指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风力、水力、生物力等,国家暴力是一种人为的力量,并非自然力。故D项的说法错误。
【答案】BC
三、不定项
86.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1/86)
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
【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分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导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但是并不能保证前提本身是否正当,故需要先证明前提本身是否成立,由此可见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
【答案】ABD
87.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013/1/87)
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
【考点】法的渊源
【分析】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的说法正确。
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故B项的说法不正确。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故C项的说法错误。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可以审议法律议案,故D项的说法错误。
【答案】BD
88.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
【分析】依据人们在定义法律时的不同主张,大致上可以将法的定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实证主义或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观念。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道德与法律相互连接的。
法实证主义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为定义法的要素。有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要素,但是,更多的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以社会实效为首要要素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现实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是分析主义法学。
非实证主义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不排除社会实效和权威性制定的要素。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