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2017年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黑龙江省巴彦县、通河县、木兰县、延寿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林甸县、克东县、拜泉县、鹤岗市区、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铁力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孙吴县、五大连池市、逊克县、北安市、嫩江县、爱辉区、绥棱县、庆安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海伦市、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为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至高等学校法律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政策及学历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8年应届毕业。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二)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三)有效毕业证书为: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四)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范围可登陆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网站查询。
(五)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以本科以上学历报名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作出选择。符合放宽条件的报名人员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如选择享受放宽政策,则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法律职业资格;网上报名时如放弃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仅通过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不能申请C类法律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