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表见代表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