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和地位
1、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上级人大有权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任期均为5年。
(三)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成的合法权利。
2、选举、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有权选举地方行政正副首长和本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但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制定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2、工作程序
(1)县以上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县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议案。
(2)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3)议案的通过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属非常设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