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的调整对象。
境内的所有商业银行的成立、变更、接管和清算等活动均由商业银行法所管辖,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以及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
(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这是商业银行经营中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其中,安全性原则要求银行所有的资产负债业务以安全性为首要条件,不能开展缺乏有效风险管理的业务;流动性要求银行的资产负债项目保持一定比例的变现能力。
(2)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原则。
(3)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的要求开展信贷业务,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
(5)独立经营原则。
(6)公平竞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