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法人发生终止原因时,即要停止实现目的事业的积极活动,开始进入清算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破产清算依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清算组及清算法人。清算组亦称清算人,系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取得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地位,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为
意思表示。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后,虽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仍被允许实施。所以,法律上将以清算组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法人称清算法人。
(2)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法,因法人终止的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法人在被依法撤销时,清算组成员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主管机关选任;在任意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法人意思机关充任或选任;法人破产时,清算组成员的选任依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若有不正当行为或不能胜任清算事务的,可由选任者解任。
(3)清算组的权利与义务。清算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代表清算法人起诉应诉;清查法人账目和财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各种费用;申请破产;申办法人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