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涉及伪造、变造者,被伪造、变造者和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1)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票据的伪造、变造而导致票据当事人未能获得承兑或付款时,其所支付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均应由伪造、变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和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伪造、变造的责任者个人处分,给予公司、企业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2条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伪造、变造责任者以刑事处罚。
(2)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签章人仍需依其签章按照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的不同之处是有票据的变造人,却无被变造人。因为票据变造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所以票据变造涉及的就不仅是被变造的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而是所有票据当事人。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变造前的效力显然与变造后的效力不同,对于变造前的票据签章人和变造后的票据签章人,要求依其签章时的票据文义承担责任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