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罪:
(1)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这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2)如果刑法将某种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的,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按分则的规定定罪。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律师伪证罪也是如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定煽动分裂国家罪。
2.刑事责任:
(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多按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
① 教唆未遂的四种情形:被教唆人拒绝接受教唆;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但最终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实施了与所教唆之罪完全不同的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教唆所致。
② 对教唆未遂如何处理的两种学术观点:
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即使实行犯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也应当定罪处罚,只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没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教唆行为的危害性依附于实行行为的危害性,因而只有在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时,才应当对教唆犯定罪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不应定罪处罚。
③ 我国的主流观点:传统上,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对教唆未遂应当定罪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在在逐渐转向共犯从属性说。司法考试已经转到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未遂不构成犯罪,建议大家按照这一观点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