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战。停战是根据交战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而停止军事行动。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停战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如果不定期限,交战国可以随时再行开战,但应按停战条件的规定对对方提出警告。交战一方如果有严重破坏停战条件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定,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恢复战争行动。但是,如果违反停战协定的是个人,且是出于个人动机,则受害一方可只要求惩处违约者。
(2)无条件投降。投降是战败国向战胜国降服。无条件投降是指战败国只能按照战胜国规定的条件而自己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的投降。“二战”期间,联合国家方面为了彻底粉碎德、日法西斯侵略势力,对它们宣布了无条件投降的命令。1945年5月8日,德国统帅部的代表在柏林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同年9月2日,日本也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
(3)停火与休战。停火与休战是目前经常使用的停止军事行动的方式,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在武装冲突发生后,常常会作出要求各方停火的决定。停火的效力一般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被要求的地区内绝对停止敌对的武装行动;而休战也是停止敌对武装冲突行动的一种方式,但具体的内容和形式更少限定性,存在一些不同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