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
1.一般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第224条;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
1.申请执行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回转
1.适用情形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
(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
(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3.程序要求
(1)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注意:执行回转有两种启动方式。
(2)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2.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民诉》第237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注意:
①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1.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4)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2.执行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