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据此,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第287条、第29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在检察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要由侦查部门提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后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