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代理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复代理
A.概念
复代理,亦称再代理或转委托,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B.特征:
a、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b、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c、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C.复任权
代理人选任他人为复代理人的权利,为复任权。代理人的复任权因代理权发生根据的不同而不同:
a、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条件:
(a)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b)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
(c)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即使没有取得同意,代理人也可以进行复代理。
△“紧急情况”必须同时满足:
(a)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b)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
(c)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
(d)不及时转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b、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法定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因为法定代理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是法律规定,而且法定代理的内容具有概括性。但法定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应给予高度的注意。
c、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指定代理人不能胜任代理职务时,应请求指定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但若为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可以在取得指定法院或指定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转托代理事务。指定代理人擅自转托代理事务的,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因紧急情况而转托的除外。
d、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复代理的法律后果,因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简单说明以下几点:
(a)复代理中的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b)在复代理有效的情况下(包括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情形),代理人只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及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有过错时,就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c)如果不是有效的复代理,则由代理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