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
1.破产程序终结事由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3)免于破产宣告;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
(5)无财产可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2.终结程序
(1)终结裁定
(2)办理注销登记
(3)连带责任存续:
破产程序不惠及连带债务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追加分配
(1)财产范围
A.发现有破产法第31、32、33、36条应当追回的财产;
如破产人隐匿财产、移转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破产人虚构债务、债权人接受的不正当的受偿、董监高非法获取的收入、侵占的企业财产。
B.发现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
有关部门发还的遗失财产、被盗财产、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
(2)除斥期间:
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二年内。
(3)小额财产归属: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