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条文做了较大修改。原有条文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变化要点主要有:
1.行为方式: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1)暴力手段:包含重伤的结果,即以暴力强迫他人劳动致人重伤的,只构成强迫劳动罪一罪。
(2)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将职工长时间关闭在车间里),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共犯情形:明知他人强迫被害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
3.本罪主体范围,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