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2016-07-25 12:14 点击:次 【字号: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因此,这四项义务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义务要求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当检查和配备船舶,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正常状态,能够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因此不绕航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但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承运人义务的行为。
    承运人的第四项法定义务是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这项义务存在的前提是,托运人适时地提出了签发提单的请求。托运人没有请求,则无须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与承运人的基本法定义务相对应,海商法规定了12项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由于这些法定免责是承运人能享受的最多免责,运输合同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否则无效,因此,又被称为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这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以上第(1)项免责又被称为航行过失免责,具体又分为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两种。驾驶过失,指在采取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错误导致损失,如船长、船员疏于了望,致使船舶触礁、搁浅、与他船相撞等。管船过失,指船舶航行中欠缺对于船舶应为之注意,如船长、船员忘记给锅炉加水,应该通风的时候没有打开通风设备等。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使承运人在有过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免除责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免责规定,是为了照顾海上特殊风险而设。承运人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都是过失责任,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被称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3.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 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限额较高的为准。
    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一般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 两种情况下不适用责任限制。一是有特约。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限额的,则应按提单所载或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权利丧失。如果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两种。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5.迟延交付的责任。所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
    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因货物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果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6.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货物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
    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运输负责。海商法中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承担海商法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海商法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未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支付运费。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等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这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最基本的义务。
    托运人与承运人也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这种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2.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以正常的或习惯的方式妥善包装,使货物在通常的照管和运输条件下能够避免绝大多数轻微的损害。如果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由此引起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免除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的这些不良状况引起其他货主的损失,承运人应该负责赔偿,然后再向托运人追偿。 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将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等相关资料申报给承运人。托运人必须保证其申报的资料正确无误,托运人对申报不实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托运危险品的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没有通知会导致两项严重后果。首先,承运人不对任何灭失或损坏负责;其次,托运人在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时还应负责赔偿。这样的后果不要求托运人有过失,因此是过失责任原则的一个例外。
    即使托运人尽到了通知义务,而且承运人明确同意装运危险品,但承运人在承运的危险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仍然可以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危险货物仍负有分摊共同海损的义务。
    (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性交付是例外情况,即在实际交付不可能时才能采用象征性交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作出。如果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该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作出。如果是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该在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作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的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对于货物在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须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如果是迟延交付,收货人必须自交货次日起连续60日内提出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书面通知,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留置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前提是货物在其控制之下。如果货物已经脱离其控制则不能再主张留置,但货物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如果货物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仓库或能控制的第三方仓库,则仍能被留置。
    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由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可能发生转卖,因此,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必须查清货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是债务人,否则可能因错误留置而承担责任。
优惠套餐推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购买
2025客观题精英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2025VIP协议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半价。
¥2980购买
2025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5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4980购买

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学员dw****1822:韩老师讲课非常有吸引力,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还指出了很多易错点。
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学员dc****52:李文涛老师善于对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炼考点,让学员更上阶段,很多很模糊的考点,李文涛讲的清晰多了。李文涛讲课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杨帆老师是我男神
  学员dd****1984:杨帆老师授课风格简洁明快,条理层次超级清晰。对于重点难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浅出的解析。
许玉霞老师讲课真好
      学员dx****50:许玉霞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经验丰富,条理性强,通俗易懂,讲解透彻,富有激情。
兰燕卓老师讲课深入人心
      学员dh****66:兰燕卓老师授课不仅明确了每个概念的关键词,而且讲明如此规定的原因,同时举例进行说明,还时不时地将这些概念进行反复串联,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这不仅是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问题。
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学员pa6****31:汪华亮老师是我很中意的,到独角兽学习就奔着汪老师来的,特别棒!
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学员dc****63:韩祥波老师讲课很细致很全面,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尤其知识点很有条理性,便于学员的的第二轮复习,韩老师是个负责任的好老师。
李文涛老师,不错
      学员dw****62:李文涛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多年,授课经验极其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陈永生老师就是好
      学员dz1****40:陈永生老师授课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