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但无论如何,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即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