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外汇管理在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前非常严格,修订以前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存在境外。修订以前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依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
1.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项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同时,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对于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外汇收入,对于境内机构或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这里的“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