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是缔约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任何缔约主体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条约拘束的表示,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方。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可由该条约规定或由有关各方约定。实践中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
1.签署。一国通过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发生于下列情况:(1)该条约规定签署有这种效果;(2)各谈判国约定签署有这种效果;(3)该国在其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表示该国赋予签署这种效果。此外,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待核准的签署经其本国核准确认后也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2.批准。批准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两种含义。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关依据该国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国际法上批准是指一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国际法上的批准一般是通过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来完成,即通知对方或其他各方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一国的权力机关批准某项条约后,并须作出批准书,对于双边条约,须与对方进行该批准书的互换;对于多边条约,一般是将批准书交条约规定的国家或机构保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列举了以批准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四种情况:(1)条约中规定须经批准;(2)各谈判国约定条约需要批准;(3)该国的代表对该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4)在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中有须批准的意思表示。
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
3.加入。加入是指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可以加入的条约由条约本身规定或相关国家约定。加入是国家确定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因而加入一般不须再经批准。
实践中,一些国际公约规定同时开放给有关国家签署或加入,这时国家可以选择采用哪种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签署通常只能在条约规定的开放签署的期限内进行,而加入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得在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4.接受和赞同。通过接受和赞同表示同意条约拘束的情况实践中有两种:(1)没有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用接受和赞同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成为条约的缔约国。其效果类似于加入。(2)国家在条约上签署以后,用接受和赞同表示最终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其效果类似于批准,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批准手续。国家选择接受方式而不是加入或批准方式缔结条约的原因多是基于其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