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的权利。
1.对生效裁决和调解书的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有关规定,对依法设立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一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要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