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
(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诉》第122条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协议的内容
①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协议的内容
①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协议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
(1)通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意见》第94条
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意见》第3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