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不加刑的例外情形有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自诉人提出上诉。
其中,第一种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此外,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8.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009-2-35)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诉不加刑。选项A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选项A中的情况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选项B未违反。《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选项C未违反。《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选项D违反。《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