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外,可以适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采用这种审理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2.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以及对一审裁判的意见。共同犯罪案件,对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讯问。
3.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经过上述程序,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