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 “质押”背书(否则无效)
票据法第35条: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法解释第55条: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法律效果
(1)实现债权时,不限于设质的债权范围,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给付。
(2)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转让背书或再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
【例题·不定项】关于持票人甲将其持有乙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面额100万)出质给丙,用以担保自己对丙的60万债务。下列错误的是?( )
A.甲在设定票据质权时,应当在背书载明“质押”背书并签章
B.如甲届期不能偿债,丙可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给付
C.丙将该质押票据背书转让给丁,该背书行为有效,但丁不能向甲追索
D.丙将该质押票据再出质给戊,戊的票据质权优先于丙的票据质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质押。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转让或质押的,该再转让或质押背书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