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情势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但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是商业风险通常是应当预见到的,而情势变更通常并不能够预见。
二是在过失的有无方面,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故此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而情势变更由于不具有可预见性,因而不存在过失问题。
三是从外形来说,通常商业风险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而情势变更往往是情事的变化特别异常。
四是从发生原因上看,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即其不能预料的经济情事引发的,而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与经营者的素质、经验、市场判断力有关。
五是从结果来说,商业风险是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通常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也已将此种商业风险合理地计算在内并形成相应的合同价格,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所要处理的问题,则是由于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仍然坚持契约严守,在结果上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不恰当地获取超常利益,有悖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