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专利
(1)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决定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对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之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经过修改后符合条件的作出授权的决定。
2、驳回申请——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1)专利复审。程序:
A.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B.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专利的无效宣告。
A.概念。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核后被宣告无效。
B.专利无效的理由
a、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要件;
b、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法律规定;
c、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
d、被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e、有在先申请等。
C.宣告无效的程序
a、审查并作出决定
b、将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人。——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c、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a、具有溯及力: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
b、溯及力的例外
(a)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b)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原侵犯专利权人、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