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5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目前提交内容如下:
(一)被告人有严重疾病可缺席审理
草案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规定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依法作出判决。
(二)拟增缺席审判程序 被告未归案仍可开庭
草案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三)如实供述者或将被撤销案件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自4月25日至27日,接下来还会有哪些变动?敬请期待!法考元年,新法来袭,你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