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共享单车使用灵活方便,可为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接驳换乘提供解决方案,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缓解我市交通拥堵,引导市民养成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出行习惯。为促进我市共享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出行。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把方便市民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市场配置。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承担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坚持技术创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提升共享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秩序管理
(一)加快自行车停车点位划定
依据《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位技术导则》,加快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的划定工作。
(二)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加强共享单车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保持区域内干净、整洁;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维护好自行车停放秩序。
四、规范共享单车管理
(一)运营企业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拟在我市从事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其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车辆
1.共享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
2.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3.具备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鼓励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三)市民
1.爱护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应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应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处罚。
3.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四)经营行为
1.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2.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3.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4.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依法依规运营,违反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6.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管理;并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7.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加强共享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8.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9.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按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政府指定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10.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11.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管理职责
共享单车的管理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强化共享单车的属地化管理。具体职能分工为:
1.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2.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3.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的通行管理和停车点位的规划设置。
4.区(市)县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管理,倡导绿色文明出行。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加大执法力度
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共享单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
(三)加大宣传力度
市宣传部门及相关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为共享单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试行意见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