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有两部肥皂剧热播,很多女性都在不停追剧。一部是2017年的由靳东、马伊琍、袁泉、雷佳音、吴越领衔主演的《我的前半生》,该剧讲述了生活优越安逸的全职太太罗子君与丈夫陈俊生离婚后一切归零,在闺蜜唐晶及其男友贺涵的帮助下打破困境,进入职场,在自我成长中走向人生下一程的故事。
另外一部就是2018年1月在东方卫视、江苏卫视首播,由靳东、江疏影领衔主演,李乃文、李宗翰、辛芷蕾、田雨、倪大红、宋妍霏联袂出演的《恋爱先生》,该剧讲述了程皓、张铭阳、邹北业三个遇到不同情感问题的男人,经过一番努力后,最终他们都找到了合适自己的另一半,同时也收获了成长的故事。
为什么要说这两部剧呢,因为这两部剧里都有一方出轨的故事情节。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提高。(见下表)
粗结婚率和粗离婚率(单位:‰)
类别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结婚 |
6.65 |
6.30 |
7.19 |
7.50 |
8.27 |
9.10 |
9.30 |
9.67 |
9.80 |
9.92 |
9.58 |
离婚 |
1.28 |
1.37 |
1.46 |
1.59 |
1.71 |
1.85 |
2.00 |
2.13 |
2.29 |
2.52 |
2.67 |
数据分析:
在办理结婚登记的统计中,以年龄界限来划分呈现不同的发展趋势。其中,2012年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5.5%,但呈逐年下降趋势,比上年降低1.1个百分点;而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呈逐年上升趋势,占34.2%,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
1、离婚率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认为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妇女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使离婚率呈增长的趋势。
2、离婚率上升与生产力发展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促成两性婚姻的结合与离异的根本是两性感情关系问题,而生产力的发展,为两性感情的建立创造了更多的条件;如果说有联系的话,那就是工业化为解除无爱情的婚姻提供了条件。
3、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文化大革命"造成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降,以及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潮的影响,一些人轻率结婚,终致酿成草率离婚。
4、80%以上的情感关系最终宣告破裂,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60%以上的人遭遇过不同程度的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50%以上的人认为自己的出轨是"鬼使神差",虽然对出轨的后果表示后悔,认为自己是稀里糊涂的婚外情了,但与此同时他们承认出轨给自己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刺激感。说到是不是会再次故伎重演,大家普遍表示沉默,认为"说不准"。同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出轨后自己再也无法回归到原先的婚姻恋爱轨道上。
5、由于现行的二套房限购政策,导致大量离婚。
说了这么多,重点来了!这么多离婚的,且离婚大部分原因是一方出轨,那么刑法为什么不把出轨入刑呢?今天就先听听下面这位“土伯虎”说说他的理解吧!小兽觉得他讲的好有道理哦!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回答:
一、事实问题
理论上来说,出轨入刑在我国不存在吗?应该说是不准确的。在中国境内出轨入刑至少存在两个特例。一个特例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另一个特例是大陆《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者是民国旧法孑存,后者是为了稳定军心,都算是特例,应该说就针对大陆一般人的出轨入刑确实是不存在的。
二、法益问题
这是很容易被公众所混淆的点,没错刑法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众的法益而存在的(旧说认为是法律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要动用刑法予以保护。原因如下:
1、刑法具有谦抑性。一定要理解一点,法律永远是针对一类人或者一类现象的,永远不可能是针对某些你特别厌恶的人。又因为侦查的客观缺陷存在,永远不可能反映案件真实,而只能反映证据客观。所以在两者叠加的状态下,应该说必然会损害到无辜或行为较轻微人的利益。根据比例原则,你不能用高炮打蚊子,过度的刑法使用将是过度的、无法承受的代价,所以刑法必然要限制自身的发挥。打个比方,刑法就像是一个巨人,即使他挠个屁股,都会造成周围的损失,最好就是维持最低限度的行动,而不是成为正义的味方。
2、法益判断应具有直接性。法律上的逻辑关系是很容易为公众所误解的,题主这种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具有直接性与直观性,而不是间接性与隐蔽性:A会造成B,B严重要一定程度的时候,会危害到C,C是法益,所以A要入刑。这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这样讲,世间皆有联系,我们做的任何事都可被引申为对社会法益的侵犯(只要拉长时间和模糊判断标准,我上面说的话都是危害社会稳定)。出轨会造成家庭不稳是对的,家庭不稳造成社会不安也是对,但是出轨造成社会不安这个判断的必然性是阙如的。明白了吗,是很简单的逻辑问题。
三、政策问题
这个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社会问题,所以单在法律领域内是难以看清这个问题的全貌的。
这个问题看起来有点大,恩格斯认为:“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度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尽管有点偏激,但很好地把握了人类婚姻的本质。因为人类天生有扩大性伴侣的本能,以扩展后代。但是这种零和游戏不利于人类发展,所以大家形成契约构成“一夫一妻”。然而这种“婚姻”只有精神性的神圣感,并不具有客观性的真实感。
这里包含着婚姻的二律背反:
(1)如果认为婚姻是感情本质,感情基础失去后的出轨,怎能苛责?
(2)如果认为婚姻是物质实质,在社会竞争失败后配偶被夺,又怎有怨言?
当两者都走不清的时候,社会意识的对婚姻建构就建立在子女、道德、传统这些东西上。有智觉得朋友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是不能仔细说的,只能含糊起来谈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因为这东西从来就是建构的产物,只能进行道德说教,不能进行道理讨论。
换句话说,我不知道各位对身边的桃色新闻是否有所耳闻,现代中国资本化后出轨的比例是相当可观的。我手头有不同的数据有5%~40%的,很难想象把这么多人送进监狱。君不见美国禁酒令时期,花费巨大损失巨额税收,养活了无数黑社会,只是为了一个道德教义,最后还是窘迫地废除了。成为了世界法制史上永恒的梗。
当然不要误会,我对这个问题并不持偏见。但我始终认为,棍棒打不倒经济规律,锤子砸不平人性欲望。对于其中比较恶劣的、较少见的,使用刑法是个好的手段。但对于其中较平凡的、较广泛,使用道德都非常吃力的,如果使用刑法,摧毁的一定不是外遇,而是刑法本身。
四、尾声。
先不要急着给答主扣帽子,答主也是孩子的父亲,家中也有少妇,我对出轨也是警惕+厌恶的。
我对出轨入刑的观点总结起来就是说: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能成功。
那就意味着我们就没什么操作空间了吗?
也不是,别忘了我们还有《婚姻法》呢,这里塞点小干货:
1、忠诚协议。很多女性会要求男方出具字据予以忠诚保证,这个字据是有用的,并不是像很多半桶水说的一样无效。注意,是违反公序良俗、越权规定是无效,也就是说你不能规定处分他方人身和属于公权力的方面,但是对于财产方面是可以的。但是规定财产方面一定要具体,同时留存影印件(不要规定净身出户,没有意义的)。
2、证据意识。搜集出轨有多种手法,这个涉及到吃饭的东西,就不细说了。但是注意,这个证据并不是说一定要是床照才行,可以由多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组成的证据包,可以在法官心中产生一定的心证影响也可。即使难以在判决书上写明,但法官依然会予以适当多分,采取的理由可能是其他方面。
3、离婚期限。如果是协议离婚,那当然是方便,不多说。重点是诉讼离婚,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除非有下列状况:重婚,同居(注意同居不是酒店开房,而是同一居所生活);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分居是分开住所,不是分开房间)。会判离婚。其他情况,如出轨等,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起诉。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这时候才有可能判离。根据复杂情况,还有法院审理期限。诉讼离婚大约要经历一到两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