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纲 | 2022年大纲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
第二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 |
第一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
1.将“、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删除 2.将“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替换为“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
第二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
1.将“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替换为“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2.将“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替换为“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
第四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
1.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删除 2.将“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宪执政”删除 3.增加“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
第五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1.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替换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2.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删除 3.增加“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坚持依法治网” |
第六节: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完 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
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
第七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
第八节: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科学立法、 坚持严格执法、坚持公正司法、 坚持全民守法 |
将“坚持严格执法、坚持公正司法、 坚持全民守法”修改为“推进严格执法、推进公正司法、推进全民守法” |
第九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加强国际法治合作、 提高涉外法治工作能力 |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为构建人类 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
第十节: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
第十一节: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
1.将“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替换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2.增加“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
法理学没有变化 | |
宪法 | |
第五章 国家机构 | |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与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 的义务) |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和机构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与工作程序)” |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 出机关) |
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 出机关)”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
中国法律史 | |
第二章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 |
第二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 、刑罚制度(死刑上奏、流刑分等 、废除宫刑) 、大理寺 |
将“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 ”修改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制罪) ” |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 |
第四节: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的概念(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律师执业许可条件、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程序、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的业务范围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法律援助 范围和条件、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 |
将第四节进行了拆分,并进行了改动,将法律援助制度独立作为第五节 第五节: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形式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法律援助的保障和监督、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的概念(我国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业务范围 、法定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 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公证员的概念、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公证的申请、公证的受理、公证 的审查、出具公证书、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书的认证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的教济) |
1.将第五节修改为“第六节” |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 | |
第二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执业前提、执业组织、律师业务推广 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 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
将“执业前提、执业组织”替换为“律师职业基本行为规范” |
新增附带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2021年9月30日)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2021年9月30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 4.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8月20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删除的法条 法律援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