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7年11月19日公告和山东省司法厅第126号公告,现就青岛市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司法部于11月21日公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照司法部公告的申请分数核查期限和方式,向青岛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的,应于司法部公告规定的网上申请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取得毕业证书后向青岛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于2017年12月15日至12月22日到青岛市司法局三楼东会议室(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原件;
(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三)与本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经司法部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另行告知)。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咨询电话:85912230 85912281
青岛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20日